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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王有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王有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15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陈远春,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金,系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有发,男,汉族,1986年出生,江西会昌人,个体户,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诉被告王有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王有发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有发承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肖 枫人民陪审员 吴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