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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永敬、赵培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敬,赵培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陆永敬,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赵培先,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陆永敬与被执行人赵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