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永敬、赵培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敬,赵培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陆永敬,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赵培先,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陆永敬与被执行人赵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