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潘朝学、六盘水风雨兼程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潘朝学,六盘水风雨兼程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398号原告:陈某1,男,200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潘朝学,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被告:六盘水风雨兼程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心菜园巷90号。法定代表人:张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81X4。法定代表人:罗宁,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陈某1与被告潘朝学、六盘水风雨兼程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判员  庄茂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欢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