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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 二红与王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红,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二红,男。被执行人王威,男。本院在执行张二红与王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威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威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8SN**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威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运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