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6183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与江阴市汇特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江阴市汇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6183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组织机构代码L1603081-3,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桥村。业主顾建明,男。1979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9********,汉族,住江阴市澄江街道山源村南巷埭**号。被执行人江阴市汇特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90182-5,住所地江阴市南外环路660号。法定代表人张维东,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铃顺汽车维修部(以下简称铃顺维修部)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汇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特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汇特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铃顺维修部修理费77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汇特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铃顺维修部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汇特公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其名下牌号苏B×××××江铃牌轻型货车及苏B×××××依维柯普通客车,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军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代理审判员 米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