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桂秀与周鹏、寇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秀,周鹏,寇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790号原告:孙桂秀。被告:周鹏。被告:寇桂华。原告孙桂秀与被告周鹏、寇桂华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