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军与被告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军,杨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67号原告:张志军,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恒,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志军诉被告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志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志军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