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恢1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定明海、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明海,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柏林,郑晓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恢1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定明海,男,回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湖北风情赤壁度假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车埠镇马坡村。法定代表人郑晓晖。被执行人郑柏林,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郑晓晖,女,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南证字第1199号公证书及(2015)鄂汉南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晓晖位于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88号1栋3101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004××47,建筑面积169.91平方米),并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鄂01执恢113号之一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2088号1栋3101房房产(权证号为010004××47,建筑面积169.91平方米)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兆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