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桂兰与赵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桂兰,赵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桂兰,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3委*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国,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现下落不明。(未到庭)上诉人崔桂兰因与被上诉人赵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桂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志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桂兰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张的事实。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光碟中有被上诉人赵志国已承认大名赵志国和小名宝子就是他自己本人,足以证实赵志国和崔桂兰的对话是真实的。2、2009年因被上诉人欠钱不还,借条不写,还殴打上诉人,经铁西派出所处理时,被上诉人也承认欠上诉人30000.00元钱的事实。3、2014年7月29日东山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被上诉人赵志国当场也承认欠上诉人30000.00元钱的事实。崔桂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赵志国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中是否为其与被告赵志国通话无法查明,无其它证据相佐证其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崔桂兰持有录音光碟一张,要求被告赵志国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赵志国原住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现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录音中为被告。故原告与被告赵志国借款事实无法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440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欠款事实存在,现被告又下落不明,该借贷关系无法查实,因此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桂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原告崔桂兰负担。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虽向法院提供了录音光碟,欲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但由于本院对录音光碟中,对话人的身份难以确定,故仅就录音光碟无法证实上诉人想证明的问题。同时,上诉人虽提出在铁西派出所及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均有被上诉人承认借上诉人30000.00元钱的记录,但通过本院依职权进行调取,均未调取到上诉人所提及的相应记录。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因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崔桂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0元,由上诉人崔桂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 重审 判 员 顾立宏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云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