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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南京泰山教育产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南京工业大学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南京泰山教育产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6877R,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仁雷,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庆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歆,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泰山教育产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30578920T。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号。法定代表人:熊立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工业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维,该大学校长。上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与被上诉人南京泰山教育产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上诉称,由于本案案情重大且涉及上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搬迁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十余亿元,是国家重点项目;同时本案还可能影响到目前在校数千名大学生的生活学习等问题,社会影响非常重大。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的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社会影响非常重大,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