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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少波与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方块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波,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方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166号原告:王少波,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科,湖北平长(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方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白浪街道方块村*组。法定代表人:XX,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王少波诉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方块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少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少波负担。审判员  王建涛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