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胜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胜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2860号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园西路旭升花苑19幢4151室。法定代表人:丁永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宁,南京市秦淮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季胜林,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胜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国胜见习书记员 王昱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