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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魏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成,魏福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83号原告:王金成。被告:魏福军。王金成与魏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金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金成负担。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 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