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7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传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购房款合计本金4090230.8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计算)。执行过程中,另有黎丽等多位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欠款案件,其合计标的为166328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中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10230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