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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晓燕与常州龙标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徐晓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燕,常州龙标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徐晓霞,钱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479号原告:徐晓燕,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常州龙标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锁石村。法定代表人:徐晓霞,总经理。被告:徐晓霞(暨钱龙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1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钱龙,男,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徐晓燕诉被告常州龙标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查熙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依照原告徐晓燕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原告徐晓燕及被告钱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汽车公司、徐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晓燕诉称,徐晓霞与钱龙系夫妻,徐晓霞为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4月起,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因经营需要分十次向我借款合计10934000元,期间仅归还1000000元。2017年1月25日经对账,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确认截至当日尚欠我本金9934000元,利息暂定为3000000元。因催要无果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归还借款本金9934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负担。被告汽车公司、徐晓霞未答辩被告钱龙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金9934000元正确,认可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为3000000元,认可按9934000元本金按年息10%计算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经审理查明,徐晓霞系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4月8日,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向徐晓燕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1500000元,年息按一分计,借条由钱龙、徐晓燕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通过银行向汽车公司转账150万元。2011年5月30日,汽车公司、钱龙向徐晓燕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1000000元(承兑),年息一分,借条由钱龙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钱龙交付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6月5日,汽车公司、钱龙向徐晓燕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400000元(承兑),年息一分,借条由钱龙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钱龙交付了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9月20日,汽车公司、钱龙向徐晓燕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700000元,年息一分,借条由钱龙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钱龙交付了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2年12月7日,汽车公司、钱龙向徐晓燕借款10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1050000元(承兑),年息按一分计,借条由钱龙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钱龙交付了10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6月18日,汽车公司、钱龙向徐晓燕借款15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1520000元(承兑),年息按一分计,借条由钱龙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钱龙交付了15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10月15日,汽车公司、钱龙向徐晓燕借款16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1630000元(承兑),借条由钱龙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钱龙交付了16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5年5月18日,汽车公司、徐晓霞向徐晓燕借款73.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734000元(承兑),计息年息一分,借条由徐晓霞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徐晓霞交付了73.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5年7月22日,汽车公司、钱龙向徐晓燕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2000000元,借条由钱龙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汽车公司转账200万元。2015年9月19日,汽车公司、徐晓霞向徐晓燕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徐晓燕人民币400000元(承兑),年息一分计息,借条由徐晓霞签字,汽车公司盖章,借条出具后,徐晓燕向徐晓霞交付了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1月25日,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向徐晓燕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到2017年1月25日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累计向徐晓燕借款9934000元,利息暂计300万元(以实际天数为准),对账单由汽车公司盖章,徐晓霞、钱龙签字。因催款无果,故徐晓燕诉至本院。诉讼中,徐晓霞向本院陈述:向徐晓燕借款是事实,本金9934000元正确,认可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为3000000元,认可按9934000元本金按年息10%计算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银行记录、对账单、承兑汇票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徐晓燕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向其借款合计10934000元,且借款已经交付。现徐晓燕与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1月25日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尚欠借款本金为993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徐晓燕可随时主张还款。经审核,徐晓燕现主张的利息3000000元不超过扣除了未约定利息部分本金后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金额且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对此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截至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金额予以确认。至于之后的利息,虽然有部分借款未约定利息,但汽车公司、徐晓霞、钱龙认可徐晓燕以本金9934000元为基准主张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10%计算利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常州龙标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徐晓霞、钱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晓燕借款本金9934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1月25日的利息300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05元,减半收取497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702.5元,由常州龙标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徐晓霞、钱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查熙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