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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王庆阳、谭慧芳、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庆阳,谭慧芳,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被执行人王庆阳,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谭慧芳,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2014)威环商初字第31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庆阳在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房屋拍卖款,并过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颖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