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伟华与李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华,李栢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568号之一原告:陈伟华,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李栢恩,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原告陈伟华诉被告李栢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3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华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陈伟华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退还受理费12.50元给原告陈伟华)。审判长 黄剑强审判员 李子平审判员 李满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