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祺龙与被告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祺龙,胡飞,邹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48号原告:张祺龙,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胡飞,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邹骏,女,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张祺龙与被告胡飞、邹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飞、邹骏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赖守贵审 判 员 颜昌玲人民陪审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冷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