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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祺龙与被告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祺龙,胡飞,邹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648号原告:张祺龙,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胡飞,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邹骏,女,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张祺龙与被告胡飞、邹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飞、邹骏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赖守贵审 判 员  颜昌玲人民陪审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冷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