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青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青,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青,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盂县石店小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刚,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俊青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剩余318580.3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099.3元(含诉讼费3940元、执行费5579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