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燕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燕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恢165号申请人鄂托克前旗燕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申请人鄂托克前旗燕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鄂托克前旗燕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5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前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赔偿款。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森盖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明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