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侯某某、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743号申请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以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