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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平江申请执行梁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江,梁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平江,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震东镇落业村。被执行人梁进,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南大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受理了李平江申请执行梁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506373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452元。另外,被执行人梁进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进在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应领取相应的款项。因被执行人梁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梁进的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梁进在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应领取的款项550000元(如不足550000元,以实际应领取的金额为准)。请将上述款项提取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开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内,并注明“2017川05**执132号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月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