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贺驿诉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驿,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75号申请人:贺驿,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纪富,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A楼1121室。法定代表人:龙飞。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冰,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贺驿与被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贺驿称,双方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尽管约定争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该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劳动合同。双方协议约定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管理,薪酬按月发放,实际上是劳动关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确认了游戏解说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也确认了网络主播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被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管理,并无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应被认定有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等多家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均支持了网络主播、游戏解说员及签约艺人等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熊猫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同意与被申请人熊猫直播平台合作,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如申请人未能满足协议约定的直播条件或要求则当月合作费用相应扣除,等等。该协议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2点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应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要素。本案中双方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均已明确,也已选定仲裁委员会。至于申请人所称双方系劳动关系,从本案协议文本来看,双方协议中并未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动关系。鉴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需根据案情逐案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他案仲裁裁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并不能必然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协议并无约定、被申请人亦对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予以否认的情况下,申请人如认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本案双方所约定的仲裁事项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贺驿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贺驿负担。审判长 郑军欢审判员 成 阳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扬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