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建军、乔志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建军,乔志东,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傅建军,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乔志东,男子,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组织机构代码:133470081。法定代表人:王秀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乔志东银行存款人民币233742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忠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