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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建军、乔志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建军,乔志东,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傅建军,男,195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乔志东,男子,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组织机构代码:133470081。法定代表人:王秀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8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乔志东银行存款人民币233742元。二、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忠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