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琅华与义乌市忆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琅华,义乌市忆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55号原告:吴琅华,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啸风、龚靓,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忆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469号。法定代表人:余小建,系执行董事。原告吴琅华与被告义乌市忆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吴琅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琅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