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永树与李义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树,李义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043号原告:韩永树,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义权,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树与被告李义权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永树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打算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永树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