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文祥与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祥,王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1140号原告:陈文祥,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悦,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刚,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陈文祥与被告王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被告因开办海潮汽车配件和修理部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6月份之前还清。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2014年10月,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2016年夏,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剩余13000元,被告一直未还,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另外,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偿还原告5000元。现剩余借款金额为8000元。王德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4年6月之前还清。被告于2014年10月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于2016年夏返还原告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经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起诉后,被告又返还原告5000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由15000元减少为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现被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刚返还原告陈文祥借款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陈文祥负担11.5元,由王德刚负担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