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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285号原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高水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郑秀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俊,男,1974年出生,住涪城区。原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