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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晓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晓华,邱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277号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京川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亮,男,公司资产保全部主任。被告:廖晓华,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邱小平,男,1965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平、廖晓华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本案诉讼中因漏诉抵押担保人江西省美佳陶瓷有限公司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1.48元,减半收取计1,430.74元,由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谌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