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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连辉棉、陈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辉棉,陈夏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607号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泉州商会大厦1F10-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438865-1。法定代表人:方与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勇,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萍,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助理。被告:连辉棉,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夏清,女,汉族,1968年7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辉棉、陈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辉棉、陈夏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连辉棉、陈夏清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鑫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联斌审判员  林庆永审判员  潘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