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玉荣与被申请人华敏、笪邦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荣,笪邦胜,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48号申请人:刘玉荣,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笪邦胜,男,回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郢中镇。被申请人:华敏,女,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郢中镇。申请人刘玉荣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以被申请人华敏、笪邦胜名义登记的位于钟祥市的房屋。申请人刘玉荣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以被申请人华敏、笪邦胜名义登记的位于钟祥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刘玉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璐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