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简金芽、邓春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金芽,邓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6号申请执行人:简金芽,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个体,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邓春莲,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私营企业主,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金芽(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邓春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邓春莲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5元,但被执行人邓春莲至今履行。本院已另案查封邓春莲房屋三层,房屋已进行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另案申请人农业银行(抵押权人)申请三拍暂予以中止,因本案财产暂无法立即变现,案件已近六个月执行期限,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另案申请人申请暂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本案暂无法立即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震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林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