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祥军申请陈锦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祥军,陈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林祥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被执行人陈锦锋,男,1979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屈原路肉联厂宿舍。申请执行人林祥军和与被执行人陈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锦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祥军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锦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锦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锦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祥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