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忠、吕律、吕海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健忠,吕律,吕海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郭健忠,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吕律,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明月镇。被执行人:吕海桃,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明月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律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律有位于奥帝鑫城A区门市:1、A栋12号门市;2、B栋13号门市;3、B栋14号门市;5、E栋1-12号门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律位于奥帝鑫城A区门市:1、A栋12号门市;2、B栋13号门市;3、B栋14号门市;4、B栋20号门市;5、E栋1-12号门市。查封期限为3年。二、被执行人吕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吕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