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小军、韩有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小军,韩有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小军,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有才,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再审申请人韩小军因与被申请人韩有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韩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小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