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某、庐江县泥河镇某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庐江县泥河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24号申请人:王某,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庐江县泥河镇某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与庐江县泥河镇某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某、庐江县泥河镇某村民委员会因生命权纠纷,于2017年4月15日经庐江县泥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庐江县泥河镇某村民委员会本着人道主义一次性救助王某一方人民币10000元;二、本调解为一次性了结,不得反悔;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与庐江县泥河镇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5日经庐江县泥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