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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聂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某,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与其同性恋男友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XX酒店开设403房间并入住,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因感情和债务等问题对被害人刘某某感到绝望,并产生和其同归于尽的想法,遂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被害人刘某某腹部捅了两刀。后在被害人刘某某哀求下被告人聂某某先后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抢救并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运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终止。被告人聂某某辩解,其是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的被害人,不是匕首。其捅伤被害人后,主动对被害人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愿意承担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与其同性恋对象被害人刘某某在襄阳市XX酒店开设403房间并入住。期间,聂某某因感情和经济纠葛等问题对刘某某感到绝望,并产生和刘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遂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刘某某腹部捅了两下,致刘某某胃、肠、肝破裂。后在刘某某哀求下,聂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刘某某进行抢救,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依法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投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日0时5分,被告人聂某某打110投案称,其在XX酒店403房间与刘某某因感情和债务等问题对刘某某绝望,欲杀死刘某某,持匕首将刘某某捅伤,其在现场等待向民警自首。公安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聂某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接处警详细信息表,证实2016年12月2日0时5分55秒,被告人聂某某用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其在XX酒店403房间杀人了,要自首。人还在房间,已经打120。3.涉案凶器及现场床单血迹照片。4.襄阳市急救中心呼车受理单,证实2016年12月2日0时9分4秒,襄阳市急救中心接到呼车电话,接车地址襄阳市XX酒店4楼。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聂某某认识并建立同性恋关系十几年。起初,聂某某告诉其他在开服装店,后来,通过慢慢了解才发现他以赌博为生,他断断续续找其借钱、要钱,其不给他,他就打其,到其单位和家里闹。由于聂某某一直怀疑其在外面还有其他相好,对其比较猜忌,所以,其二人在感情上发生过很多纠纷。2016年6月份,其要求和聂某某彻底了断,聂某某让其给他10万元作了断,其给了他现金3万元,又给他转账7万元。后来,其资金比较紧张,又找他要回了现金5万元,他又多次向其索要这5万元钱,其没办法就给他凑了1.5万元。2016年12月1日下午,聂某某又给其打电话约其到XX酒店,当日下午6时许,其到XX酒店开了403房间。其二人在房间发生性关系后,就躺在床上聊天,他提到他的房子贷款到了,急需要钱来还,还说很多人在找他要账,其告诉他没有钱给他。因时间有点晚了,其要回家,他拦住其,让其再躺一会,其就躺在床上准备再休息一会,刚闭上眼睛,他就拿出匕首往其的腹部捅了一刀,其捂住腹部,看到床单上流了一滩血,很害怕,就求他不要再这样了,让他打120把其送到医院去,求了半个小时,没一点效果。他当时一直说要把其杀死,然后他要么自杀,要么就被警察关进去,说着又往其腹部捅了一刀,其将他的手抓住哀求他不要再捅了。大概过了20分钟,他说放过其可以,如果其没死,就必须每个月给他儿子寄去1000元生活费,其答应他后,他才拨打120和110。6.被告人聂某某供述,其与刘某某有十几年的同性恋关系,其扮演男性角色,他扮演女性角色。因为其一直怀疑他在外面还有相好的,想知道他另外喜欢的人是谁,他总说没有,其认为他骗其,其二人多次闹过分手,其一直有过和他一起死的想法。2O16年12月1日19时许,刘某某在XX酒店开了403房间,其和他在房间发生性关系后,在床上聊天时,他又提出与其分手,其觉得和他还有感情,但他坚持要分手,因为其以前用过他的钱,他也找其借过4万多元钱,其想要回这4万多元钱,其给他谈了其最近经济比较困难,希望他念着十几年的感情,能还其钱,但他还是不愿意还钱。其感觉他不还钱,也不重视其和他十几年的感情,就提出两个人一起死,他没说话,其就从上衣左内口袋里掏出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朝他左腹部捅了一刀。他让其别犯傻,他一直说没做对不起其的事,还抓着其拿水果刀的右手,叫其不要自杀。其当时铁了心想死,就又捅了他右腹部一刀。其捅他之前确实有捅死他后自杀的想法,但捅他时,还是有些舍不得他死,避开了心脏和喉咙这些最致命的位置。捅完第二刀后,其也后悔了,不忍心让他死,就拨打了120来救他,又拨打了110自首。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他人伤及腹部,致胃、肠、肝破裂并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8.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从XX酒店403房间床上提取作案凶器黑色折叠匕首1把,在屏襄门派出所提取被告人聂某某的血液DNA样品;同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屏襄门派出所提取被害人刘某某的血液DNA样品。9.生物物证鉴定书,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极强力支持案发现场床单上可疑血迹及涉案匕首上血迹为被害人刘某某所留。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日0时30分,公安机关对襄阳市XX酒店403房间进行现场勘验,该房间为双人标准间客房东边单人床上南部中间有125厘米×53厘米大小的浸染血迹。并将该床提取。11.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损害后,自动放弃犯罪,并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辩解其是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的被害人,不是匕首。经查,被告人聂某某系用弹簧刀捅伤的被害人。被告人聂某某辩解其捅伤被害人后,主动对被害人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愿意承担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法律责任。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捅被害人腹部的犯罪行为,虽然,其主动对被害人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聂某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张 挺审判员  冯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亚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