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洋与姜龙、曹艳平、任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姜龙,曹艳平,任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姜龙,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曹艳平,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任秀明,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姜龙、曹艳平、任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案涉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1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