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周运桂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周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327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5-5.法定代表人:黄秋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运桂,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被执行人周运桂银行卡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运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运桂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运桂的银行存款6426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