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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920号罪犯陈铭,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铭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铭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铭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但罪犯陈铭系累犯,财产性判项也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玮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