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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360曹恒亮与赵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恒亮,赵德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360号原告曹恒亮,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代理人薛强、乔莉,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文,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曹恒亮诉被告赵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曹恒亮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恒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恒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65元,由原告曹恒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