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丁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效海,丁贤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521号原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乐天世纪城。法定代表人:邹积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葵,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效海,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被告:丁贤志,女,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效海、丁贤志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