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志定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定,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451号原告:张志定,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负责人。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景新,负责人。原告张志定与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金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