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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65号原告:苏某,女,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玉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