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振敏、巫文菊与被上诉人唐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振敏,巫文菊,唐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长彬,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文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敏,系巫文菊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六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上诉人周振敏、巫文菊因与被上诉人唐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对借款金额、还款金额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振敏、巫文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贾华荣审判员 江 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艺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