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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文广与广德县杨滩镇仙人洞石灰石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广,广德县杨滩镇仙人洞石灰石矿,陶才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366号原告:陈文广,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杨滩镇仙人洞石灰石矿,住所地:广德县杨滩镇独术村,法定代表人:程建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8855633930。第三人:陶才其,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陈文广诉被告广德县杨滩镇仙人洞石灰石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文广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广撤回对被告广德县杨滩镇仙人洞石灰石矿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广撤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陈文广承担。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