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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江西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原高安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江西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原高安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某甲,陈某某乙,徐某某,邹某某,丁某某,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19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高安市。法人代表人:陈某,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原高安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甲,男,江西南昌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陈某某乙,男,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住上高县。被申请人:邹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丁某某,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原高安龙山硒食品有限公司),陈某某甲、陈某某乙、徐某某、邹某某、丁某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陈某某甲、陈某某乙、徐某某、邹某某、丁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山硒源食品有限公司(原高安龙山硒源陈某某甲、陈某某乙、徐某某、邹某某、丁某某、胡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