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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244号原告赵XX,女,汉族。被告刘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彦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