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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少阳与黄田选董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少阳,黄田选,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少阳,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田选,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涛,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上诉人黄少阳与被上诉人黄田选、董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2471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黄少阳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少阳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少阳上诉称,按照法律规定,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黄少阳与黄田选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签订地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或者出借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述诉讼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黄少阳按约定选择向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