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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胡鸣艳申请执行郭吉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鸣艳,郭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鸣艳,女,生于1980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郭吉艳,女,生于1981年4月10日,汉族,现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2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吉艳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李白大道中段489号宏安.熙瑞城1栋1单元10楼7号住宅,被执行人郭吉艳仍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郭吉艳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李白大道中段489号宏安.熙瑞城1栋1单元10楼7号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扬审判员 王金洪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雍嘉飞 来源: